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

資料保護-港史最大個資弊案

香港八達通承認,公司在2006年到2010年這4年半內,販售197萬名的客戶資料,獲利4400萬港幣,約台幣1億8200萬元,這筆收入就佔了八達通總收益的31%,堪稱香港有史以來最大宗的個資販售事件。

7月初才強調,不會向第三者出售客戶資料的香港智能卡系統八達通公司,首度公開承認販售客戶個人資料給保險公司和市調公司等6家公司賺取暴利。

八達通行政總裁陳碧鏵表示,「在過去4年半裡,我們總共提供了197萬名客人的資料給參與的公司,而每一個公司平均聯絡客戶1.7次,八達通獎賞和八達通廣聯兩家公司在這段期間收益4400萬(港幣)。」

八達通不僅販售個人資料還兼賣保險產品,八達通因領有保險代理牌照,可利用公司收集資料,再聯合保險公司作推廣和銷售的工作,從中賺取保險佣金,引起香港政府格外重視。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首次引用個人資料條例,召開自成立以來的第一場聆訊,私隱專員吳斌指出,「希望透過我們的關注,透過金管局立法會的關注和通過大眾和傳媒的關注,讓八達通不只根據法律最低的要求做事。」

八達通使用方便,用途廣泛,香港人幾乎人手一張,八達通公司可以說是擁有全香港私人資料最多的公司,對客戶造成的困擾和損失難以估算。(新聞來源:年代新聞記者周佩萱、鄭凱中)

法律觀點

本案例屬於銀行內控疏失導致資料外洩之典型案例。銀行為一般民眾提供存款、放款等業務,因此保有大量民眾個人資料及帳務資料等個人隱私資訊,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對象,若此案例發生在台灣,受害民眾每人依法1可向銀行請求新台幣(下同)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之損害賠償,合計最高總額以2000萬元為限。另總統已於99年5月26日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法」),未來新法施行後,每人每一事件可以請求之賠償金額為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合計總額提高至2億元2,因此損害賠償上限將大幅提高。又新法第12條3賦予非公務機關於知悉資料外洩時,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之義務,若違反第12 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應特別注意。另外,為促進銀行健全發展,銀行應特別重視資訊安全之維護,銀行法第45條之14即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若違反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相關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1 項第7款規定5,可處200 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亦屬於重罰,不可輕忽。

銀行個資外洩

滙豐控股公司(HSBC)旗下瑞士私人銀行分行的帳戶資料遭離職員工竊取,可能影響多達2.4 萬名客戶。滙豐表示,其瑞士私人銀行的離職員工法契亞尼(Herve Falciani),在2006年底至2007年初竊取這些客戶資料。這些客戶來自全球各地,包括1.5萬名2006年10月前開設瑞士帳戶的客戶,和已關閉的9,000 個帳戶。這意味部分客戶的資料可能落入母國稅務機關手中,並面對逃漏稅追查,滙豐可能因此流失大量客戶。

傳媒進步神速!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臉書使用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讚不讚?


  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按讚挨告

【黃哲民╱新北報導】在臉書(facebook)按「讚」竟挨告!二十歲女子許菀容看完網友朱志強在臉書暗諷老闆胡晶南的文章後,隨手按「讚」,事後竟被胡男提告誹謗。但檢方認定,按「讚」已成許多臉書使用者的習慣與本能,有時作用僅類似於「閱」,且許女未留言呼應,昨將她不起訴。

「誰還敢玩臉書」

檢方查出,胡晶南是專賣潮T的「夠壞堂」前負責人,朱志強因高雄豪雨成災,住家距上班的服飾店太遠,打電話向胡晶南請假被拒,以暱稱「Tomato Ju」在個人臉書塗鴉牆貼文「長年住在市區的人怎麼會瞭解淹水的痛苦,他對淹水的認知應該僅限於游泳池吧」,暗諷老闆不體恤員工,許女等十多名網友分別按讚或留言相挺,結果全部被告加重誹謗。
全案目前仍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因家住新北市,被移轉板橋地檢署偵辦,她供稱不識胡男,和朱男也不熟,不清楚兩人糾紛細節,也忘記當初為何按「讚」,並曾向《蘋果》投訴:「真倒楣,以後誰敢玩臉書?」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223/33908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