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我認為雖然阿明並無直接指出(說出或指責)阿月偷東西,但他按讚的這個動作已經表示他同意青樹的這個指控,並且同意他這個想法,有一種支持的意味,文中青樹並沒有直接的證據指出阿月有偷東西的行為,就對阿月胡亂的指控,有對阿月構成妨礙名譽的嫌疑,阿月大可對他們提告,再者,他們這種行為也可能妨礙阿月的生活,造成阿月在日常生活中的種種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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