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屬於銀行內控疏失導致資料外洩之典型案例。銀行為一般民眾提供存款、放款等業務,因此保有大量民眾個人資料及帳務資料等個人隱私資訊,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對象,若此案例發生在台灣,受害民眾每人依法1可向銀行請求新台幣(下同)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之損害賠償,合計最高總額以2000萬元為限。另總統已於99年5月26日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法」),未來新法施行後,每人每一事件可以請求之賠償金額為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合計總額提高至2億元2,因此損害賠償上限將大幅提高。又新法第12條3賦予非公務機關於知悉資料外洩時,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之義務,若違反第12 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應特別注意。另外,為促進銀行健全發展,銀行應特別重視資訊安全之維護,銀行法第45條之14即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若違反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相關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1 項第7款規定5,可處200 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亦屬於重罰,不可輕忽。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小心使用網路 防範駭客攻擊
http://news.gpwb.gov.tw/news.aspx?ydn=w2u5S9CJZGAXB%2FzPg%2Fq7ahBURwZ%2FxCkoH%2BRnvuMETFyFJPab%2BY3LRYe8JFphZ835XDyoc%2FgeumE0X022UlGt31I8Pg5jA%2Bl9LqcQBL3q8Uc%3D
自由使用網際網路:人權還是威脅?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15/c_124099202.htm
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 中華民國刑法 |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我認為雖然阿明並無直接指出(說出或指責)阿月偷東西,但他按讚的這個動作已經表示他同意青樹的這個指控,並且同意他這個想法,有一種支持的意味,文中青樹並沒有直接的證據指出阿月有偷東西的行為,就對阿月胡亂的指控,有對阿月構成妨礙名譽的嫌疑,阿月大可對他們提告,再者,他們這種行為也可能妨礙阿月的生活,造成阿月在日常生活中的種種困擾。
網貼131篇文罵人 牙醫判賠100萬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27/34668200/
【劉榮輝╱台南報導】嘉義縣一名黃姓牙醫師因診所裝潢工程糾紛,與承攬工程的侯姓夫妻交惡,竟在雅虎等8個網站po上131篇文章,指摘侯姓夫妻是冒牌設計師、文化流氓和知識流氓,因而遭提告和求償,刑事被依誹謗罪判處6月確定,日前民事部分也被判賠侯姓夫妻100萬元,但可再上訴。
辱冒牌設計師
判決指出,侯姓夫妻在2006年9月承攬牙醫師黃聖躬的診所裝潢工程,雙方因施工品質和工程款問題發生嫌隙,黃氣得在雅虎等8個網站po上131篇文章,指摘侯姓夫妻是冒牌設計師、文化流氓、知識流氓,並稱侯施工時手腳不乾淨做小偷,把他的東西全部偷光,變成空屋,無所不偷,且到處破壞他屋內東西且摸過的東西就壞,要大家共同抵制。
侯姓夫妻得知後提告,侯稱受黃不實污衊後,沒有生意上門,造成公司解散,傾家蕩產,夫妻幾乎淪落成乞丐,且遭親友歧視,連子女在學校也被排擠,夫妻倆苦不堪言,提刑事及附帶民事求償各915萬餘元。
侯姓夫妻得知後提告,侯稱受黃不實污衊後,沒有生意上門,造成公司解散,傾家蕩產,夫妻幾乎淪落成乞丐,且遭親友歧視,連子女在學校也被排擠,夫妻倆苦不堪言,提刑事及附帶民事求償各915萬餘元。
3報登報道歉
黃被依誹謗罪判6月確定,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判各賠50萬元給侯姓夫妻,全案確定後,在《聯合》、《中時》和《自由》3報刊登半版回復名譽啟事各一日。
網路拐彎飆罵 沒髒字也涉誹謗
- 2012-10-22 01:09
- 中國時報
- 【陳界良/台中報導】
社群網站發達,加強了人際間聯繫,但也因網路言論自由,躲在電腦前放肆言論,導致公然侮辱、誹謗案日益增加,除網友常用的「腦殘」、「廢物」等習慣用語會觸法外,即使拐彎罵人、不帶髒字,也有觸法之虞。
隨著社群網站興起,各法院受理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案件越來越多,已成為網路犯罪的重要項目。上網幾乎已成全民運動,尤其是年輕學子經常掛在網路上,經常透過社群網站、交友網站、論壇或部落格等發表言論,衍生出不少網路誹謗案件。
除「三字經」等明顯具有侮辱意涵外,「腦殘」、「白癡」、「瘋狗」與「廢物」等是很多網友在網路上的習慣用語,這些都會觸法。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指出,這些字眼都有貶低人格之意,涉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可處一年以下徒刑。
一名女子去年在臉書上,對先生的外遇對象留言「小三的小孩叫三小」、「臭三八」等,被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卅天;巫女與李男在拍賣網站上發生交易糾紛,巫女在留言板上稱呼「白目的李先生」,李男也以「狗爛毛」等回應,兩人互控侮辱,都被起訴。
不帶髒字罵人,也可能構成侮辱與誹謗罪,南投一名男子罵某女子「你兩顆奶就可以夾死人」,被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劉男在社群網站上貼文,以「難道他是齊國的人」來影射親友的一名男鄰居有「齊人之福」,被地院判處五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台中一對兄弟吵架,哥哥怒斥弟弟說「你以後不要來我家」,弟弟不甘示弱回應「我又不是垃圾,怎麼會來垃圾堆裡。」經哥哥提告,弟弟被起訴。此外,某婦人罵人「妳是吃屎長大的」、「妳女兒有這樣的媽媽是她的不幸」等,被法官判賠對方三萬元。
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今年在台中參加大學畢業典禮,有感而發地表示,許多年輕人在網路上,常因立場或看法不同,動輒給人冠上極負面、傷害或歧視的字眼,如「腦殘」、「白癡」等網路習慣用語,實在不值得鼓勵,有不同的意見應理性交換意見,大家應多一點包容與尊重。
菲最高法院 暫禁網路犯罪法
http://tw.news.yahoo.com/%E8%8F%B2%E6%9C%80%E9%AB%98%E6%B3%95%E9%99%A2-%E6%9A%AB%E7%A6%81%E7%B6%B2%E8%B7%AF%E7%8A%AF%E7%BD%AA%E6%B3%95-052208445.html
回文贊同「殺價王」騙很大挨告 網友獲不起訴
以殺價式拍賣聞名的網站「殺價王」,遭匿名網友在網路上發文指「殺價王騙很大」,柯姓網友去年8月閱覽該文後,在討論串中回覆「幫忙頂一下」表贊同,竟遭殺價王控告妨害名譽。
士林地檢署認為,殺價王的競標方式是由出價「最低」且「唯一」者得標,與一般拍賣網由出價最高者的競標方式不同;再加上殺價王曾被媒體報導「殺價王唬人?千元買車等無車」,臉書也有人成立粉絲專頁,指「殺價王!?是殺價還是被當冤大頭宰殺?」還有上百人按讚,檢方認為,殺價王經營方式確實引起社會爭議,柯男基於社會詐騙事件層出不窮,對文章表達認同,並非出於惡意,予以不起訴。
士林地檢署認為,殺價王的競標方式是由出價「最低」且「唯一」者得標,與一般拍賣網由出價最高者的競標方式不同;再加上殺價王曾被媒體報導「殺價王唬人?千元買車等無車」,臉書也有人成立粉絲專頁,指「殺價王!?是殺價還是被當冤大頭宰殺?」還有上百人按讚,檢方認為,殺價王經營方式確實引起社會爭議,柯男基於社會詐騙事件層出不窮,對文章表達認同,並非出於惡意,予以不起訴。
員工臉書抱怨欠薪 網友按「讚」挨告
在臉書上按讚也會被告。一位劉先生因為不滿知名潮鞋店前老闆積欠薪水,在臉書上抱怨,留言經過朋友轉貼被一位許小姐看到,許小姐只是按個讚,就被劉先生的老闆一併告妨害名譽。檢察官認定許小姐按讚只代表看過了,沒有回應內容,因此不起訴。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66549.html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66549.html
2012年12月7日 星期五
廣告侵用戶權 臉書付千萬美元
(中央社台北17日電)根據上週末美國加州法院公開的文件,社群網站龍頭臉書(Facebook)因在廣告上透露用戶名,遭告違反用戶權益。臉書為和解官司,同意捐出1000萬美元給慈善團體。
文件指出,臉書頁面的贊助廣告公開標示哪些用戶按讚,卻沒有付錢給這些用戶或讓他們選擇不要公開身分。加州5名用戶指控這種行為違反加州州法並提告。
所謂「贊助」指的是用戶臉書頁面上的廣告,通常會有好友名稱、照片並說好友為某某廣告商按「讚」。
英國「每日郵報」(Daily Mail)報導,案件指控臉書使用條款「誤導使用者,讓他們相信可以禁止自己的名字和大頭貼照出現在廣告中。」
這起案件其實上個月就達成和解,不過文件到現在才公布。這也讓外界質疑,廣告是否真的能成為臉書最大獲利來源。
臉書昨天拒絕回應。
案件文件援引臉書營運長桑德柏格(SherylSandberg)說法,指出若與沒有好友按讚的一般臉書廣告相比,「贊助」廣告的價值至少是前者的2到3倍。
法官高惠蘭(Lucy Haeran Koh,音譯)表示,原告揭露臉書在使用用戶名稱、照片和「讚」上,可能有損用戶經濟利益。1010618
臉書改隱私規範 使用者先投票
(法新社舊金山3日電) 社群網站龍頭臉書今天要求10億會員對臉書的隱私權和其他政策變動投票,不過這可能也是臉書最後一次舉辦具有約束力的公投。
臉書計劃中的管理使用者個資變革,再度引發隱私倡議者抨擊。臉書說,如果有超過30%會員,也就是3億使用者投票,這份調查才具約束力。
臉書通訊部門副總裁施拉吉(Elliot Schrage)宣布展開投票後,在臉書的管理網站發文說:「臉書聽到許多使用者給我們的意見。我們很感激使用者花時間分享想法。」
臉書11月公布的變革可能讓投票機制告終,並允許臉書新收購的照片分享服務業者Instagram共享使用者資料。
隱私權倡議團體指出,這些變革還會讓廣告商和其他人士更能寄發臉書訊息,限縮使用者控制自己頁面的能力。
不過施拉吉也說,臉書會先舉行表決,而後再完成這些變革,而這可能是臉書最後一次舉辦這類投票。
臉書11月透過訊息告訴使用者,投票系統「導致意見量大增,品質卻不佳」。
臉書說:「所以,我們計劃結束投票功能,支持能夠帶來更多有意義反饋和參與的系統。」
臉書於台北時間4日凌晨4時展開為期1週的投票,並於10日結束。(譯者:中央社張詠晴)1
http://tw.news.yahoo.com/%E8%87%89%E6%9B%B8%E6%94%B9%E9%9A%B1%E7%A7%81%E8%A6%8F%E7%AF%84-%E4%BD%BF%E7%94%A8%E8%80%85%E5%85%88%E6%8A%95%E7%A5%A8-073503188.html
2012年12月5日 星期三
網路隱私變透明 駭死裴卓斯
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full_news/20879586/article-%E4%BE%9D%E8%B3%B4%E7%B6%B2%E8%B7%AF-%E9%9A%B1%E7%A7%81%E8%AE%8A%E9%80%8F%E6%98%8E?instance=instant
一起看似普通的電郵恐嚇案件,最終發酵成涉及中情局(CIA)局長裴卓斯(David Petraeus)下台、並捲入駐阿富汗最高指揮官艾倫(John Allen)的政治風暴。事件也凸顯在信息時代,民眾日常工作、私人生活高度依賴網路科技,政府機構要窺視每個人的隱私,易如反掌。
Read more: 世界新聞網-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 依賴網路 隱私變透明
一起看似普通的電郵恐嚇案件,最終發酵成涉及中情局(CIA)局長裴卓斯(David Petraeus)下台、並捲入駐阿富汗最高指揮官艾倫(John Allen)的政治風暴。事件也凸顯在信息時代,民眾日常工作、私人生活高度依賴網路科技,政府機構要窺視每個人的隱私,易如反掌。
法律專家表示,按照「愛國者法案」,對可能涉及美國國家安全的案件,聯邦間諜法庭可授權調查人員,不必通知當事人,即可對其電郵、社交網路、電話等監控。雖然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民眾言論自由,包括在網路上批評政府和總統,但如果含有威脅性的言論如「『做掉』歐巴馬」,或者鼓吹暴力顛覆政府,就很可能成為聯邦特勤局(Secret Services)、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NSA)監控的對象。
更常見則是針對刑事犯罪,由法庭授權聯邦或地方執法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執行監控、監聽、跟蹤。
律師鄧洪指出,某趙姓華人在河濱縣被警方當場從車裡搜出兩大包大麻,人贓俱獲,交保獲釋後,一直未被檢察官辦公室起訴。趙某以為萬事大吉,繼續從事大麻種植、交易,直到兩年後突然被聯邦調查局(FBI)找上門,將包括趙某在內的多名涉案成員一網打盡,原來兩年前FBI阻止了檢察官辦公室起訴趙某,並接手案件,兩年以來不動聲色對趙某通信、通話進行監控,「放長線、釣大魚」。
網路服務商也可能受到政府、法庭命令,交出用戶資料和電郵紀錄,這在包括美國以內的全球各國均有發生。據Google公布的數據,今年1月至6月當中,總共收到來自美國、日本、印度等國政府索取用戶數據命令2萬938件,其中來自美國政府的就有7969件,Google公司予以配合的有90%,為各國配合率之最。
Google在說明中強調,公司高度重視保護用戶隱私,對收到的數據索取要求均會仔細審核,只會提供符合調查範圍和授權內的數據,在某些情況下會拒絕提供數據,或對過於廣泛的要求,則會嘗試縮小範圍,「和所有守法公司一樣,我們服從有效的法律程序……我們會將可能影響到用戶的數據索取通知到他們」。
Verizon在2007年統計,每年就收到9萬件要求,臉書在2009年披露的數據則是平均每天收到10至20件法院傳票和政府命令。
在亞凱迪亞高中,曾有某華裔學生因不滿白人老師批評,在雅虎(Yahoo)上匿名註冊帳號後,向老師發出人身威脅電郵。老師報警後,調查人員依據加州刑法第422條,透過服務商提供的用戶數據,很快就查到該華生。
律師蔡玟慧指出,網路雖然為日常工作生活提供巨大通訊便利,但電郵、社交網站以及各種商業網站上儲存的巨量個人信息也令民眾擔憂,因為「這使我們每一個人都變成了透明人」。
Read more: 世界新聞網-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 依賴網路 隱私變透明
網路安全把關 論壇菁英獻策
http://www.awakening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37301
【台灣醒報記者劉彥萱台北報導】堵得了一時,堵不了一世!家長們對孩子不當使用網路感到極度焦慮,想盡辦法為孩童網路安全把關。有鑑於此,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30日舉辦「2012網路內容論壇」,希望透過專家們的意見,共同解決網路安全問題。
「2012網路內容論壇」討論的內容包括亞洲網路內容現況、跨國的網路檢舉活動、境外不當網路內容解決方案、資訊安全護理與網站分級初探、網路的防護機制、父母管控及時間限制、網路社群陷阱等議題。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董事長姜志俊表示,論壇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幫助及了解青少年朋友,在網路上遇到的各項問題及其解決方式,並讓兒童有個安全使用網路的空間,希望透過此論壇集思廣益,打造一個優良的網路環境。
「網路帶來極大的便利也帶來很大的風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委虞孝成在會中表示,有些在網路上匿名的文章會重傷、毀謗,甚至侵犯到個人隱私權,這些情況都是需要避免的,但困難度極大,所以需要透過跨國合作,藉由這個論壇,讓專家告訴我們是否有軟體技術,可以過濾不當網路內容。
虞孝成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長期關注網路內容使用安全,過去NCC通過《兒少通訊傳播權益白皮書》,為的就是要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在影音媒體及網路的權益。希望藉此機會,能夠跟國內外的學者專家及政府一起研討經驗,讓兒童及少年在網路使用上能更加安全。
「希望全面性的把網路內容做好,這樣上網時間就會變成其次,」行政院政務委員張善政在會中表示,多年來網路對經濟力的提升是相當有助益,但在享受網路方便性的同時,難免會產生負面問題,而青少年及孩童的網路使用安全問題一向是家長們最擔心的事,會擔憂小孩上網在做些甚麼、花了多少時間,所以如果我們可以好好管控網路內容,就不會有那麼多問題產生。
網路檢舉熱線 國際做法可借鏡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130509/132012113000807.html
中興大學教授高玉泉今天就「網路檢舉」議題,舉出許多國外做法及實例,做為台灣網路管制政策借鏡方向。
「2012網路內容論壇」今天邀請國內外學者進行專題演講,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政學院院長高玉泉以「網路檢舉熱線之跨國合作」為題,介紹歐盟、美國等各國處理網路違法及有害內容的實際做法和過去案例。
高玉泉表示,10餘年來,網路內容的規範體系儼然成形,而全球網路內容安全體系最早源於歐洲,在1996年歐盟發布視聽與資訊服務中有關青少年與人性尊嚴保護綠皮書,確認網路內容規範的3大原則,包括表意自由、比例原則、隱私權保護等。
高玉泉指出,歐盟在執行面上則要求從法律、學界及家長3方建立多層次管制架構,除去網路上違法及有害資訊。
他報告指出,由於各國法令不同,所以網路管制項目獲共識並不多,但主要為兒童色情、猥褻及嫉妒暴力資訊、誘拐兒童及仇恨言論等4大項。
高玉泉說,目前國際社會對於網路安全,大致採行熱線檢舉、網站分級、過濾與封鎖軟體等方法。
另外,他也提到,台灣展翅協會的「Web547」網站檢舉熱線設立於1999年,是華文世界第1個網路檢舉熱線,受理類別主要分為兒童色情類、成人色情類、其他違法內容等3大類共16項,而其他違法內容包含販賣毒品、違法垃圾郵件等。1011130
臉書隱私疑慮 將受外部審核
http://www.cna.com.tw/News/aIT/201208110067.aspx
(中央社舊金山10日法新電)根據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今天與關切隱私權濫用的美國當局敲定的協議,臉書必須接受外部審核,判定保護用戶資料的成果。
臉書與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去年11月宣布協議,協議的公開評論期最近才結束。
FTC聲明指出:「協議要求臉書採取多項措施,確保未來會遵守承諾。」
措施包括分享用戶個資前,提供用戶「清楚且明顯的通知,並取得他們的明確同意」。
根據聲明,臉書未來20年,必須每2年將隱私權設定和方案交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審查。
FTC表示,臉書承諾尊重用戶的隱私偏好,並不再把用戶謊報年齡、地點和朋友等事情小題大作。
這項協議為長達3年的紛爭畫下句點。號稱有9億用戶的臉書過去被控允許廣告商取得用戶個資,卻告訴用戶資料會保密。
隱私權團體2009年12月開始調查臉書改變隱私設定時未通知用戶的控訴,但臉書未承認過失也未被罰款。
FTC指出臉書曾以不同方式隱瞞用戶,例如承諾不會洩露個資給廣告商卻食言、宣稱第三方應用程式不能完全存取個資但事實則不然,以及公開使用者要求隱藏的資料。(譯者:中央社林仟懿)1010811
(中央社舊金山10日法新電)根據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今天與關切隱私權濫用的美國當局敲定的協議,臉書必須接受外部審核,判定保護用戶資料的成果。
臉書與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去年11月宣布協議,協議的公開評論期最近才結束。
FTC聲明指出:「協議要求臉書採取多項措施,確保未來會遵守承諾。」
措施包括分享用戶個資前,提供用戶「清楚且明顯的通知,並取得他們的明確同意」。
根據聲明,臉書未來20年,必須每2年將隱私權設定和方案交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審查。
FTC表示,臉書承諾尊重用戶的隱私偏好,並不再把用戶謊報年齡、地點和朋友等事情小題大作。
這項協議為長達3年的紛爭畫下句點。號稱有9億用戶的臉書過去被控允許廣告商取得用戶個資,卻告訴用戶資料會保密。
隱私權團體2009年12月開始調查臉書改變隱私設定時未通知用戶的控訴,但臉書未承認過失也未被罰款。
FTC指出臉書曾以不同方式隱瞞用戶,例如承諾不會洩露個資給廣告商卻食言、宣稱第三方應用程式不能完全存取個資但事實則不然,以及公開使用者要求隱藏的資料。(譯者:中央社林仟懿)1010811
臉書隱私沒設好 行蹤全都露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210130048.aspx
(中央社台北13日電)交友必須謹慎,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上尤其如此。
臉書提供越來越多保護隱私的選項及設定,可以自行管理那些資訊可以出現在個人頁面上,但朋友要在你的動態時報上張貼什麼訊息,可不在你的控制範圍內。
美國「華爾街日報」報導,就算你只向一小群朋友公開隱私,社團、標籤及照片可能都會讓你行蹤畢露、無所遁形。
●社團:臉書上任何一名朋友都能把你加到社團中,不管是公開還是不公開的社團,其他人都能看到你的資訊。
一經朋友邀請,臉書不需要你批准就會先把你加到社團中,在這當下,你的朋友可能會收到你已加入社團的通知,如果社團是公開的,發布的內容都會被看光光。
●標籤:朋友可以在貼文及相片上標註你,臉書也提供選項,讓你審查是否要讓這些標註有你的資訊顯示在動態時報上。
但這項功能需要自行開啟,而且就算你開啟審查功能,你還是被標註在其他地方,像是朋友的動態消息上。你可以自行移除標籤,但這已是亡羊補牢。
●照片:如果朋友張貼了你的不雅照,很抱歉因為相片是朋友的,你無法把照片從臉書上移除,只能低聲下氣請求朋友移除照片。
另外一個可能辦法是,如果照片太過糟糕,你可以向臉書通報,說這些照片具「冒犯性」或是違反了臉書政策。
透過以下設定,可以決定那些人有權限在你的動態時報上貼文,以提高隱私。
1.打開臉書的隱私設定頁面。
2.在「動態時報與標籤」欄位點選「編輯設定」。
3.接下會跳出1個視窗,前兩個選項可以設定那些人可以在你的動態時報上發布文章,以及那些人可以看到這些貼文。1011013
(中央社台北13日電)交友必須謹慎,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上尤其如此。
臉書提供越來越多保護隱私的選項及設定,可以自行管理那些資訊可以出現在個人頁面上,但朋友要在你的動態時報上張貼什麼訊息,可不在你的控制範圍內。
美國「華爾街日報」報導,就算你只向一小群朋友公開隱私,社團、標籤及照片可能都會讓你行蹤畢露、無所遁形。
●社團:臉書上任何一名朋友都能把你加到社團中,不管是公開還是不公開的社團,其他人都能看到你的資訊。
一經朋友邀請,臉書不需要你批准就會先把你加到社團中,在這當下,你的朋友可能會收到你已加入社團的通知,如果社團是公開的,發布的內容都會被看光光。
●標籤:朋友可以在貼文及相片上標註你,臉書也提供選項,讓你審查是否要讓這些標註有你的資訊顯示在動態時報上。
但這項功能需要自行開啟,而且就算你開啟審查功能,你還是被標註在其他地方,像是朋友的動態消息上。你可以自行移除標籤,但這已是亡羊補牢。
●照片:如果朋友張貼了你的不雅照,很抱歉因為相片是朋友的,你無法把照片從臉書上移除,只能低聲下氣請求朋友移除照片。
另外一個可能辦法是,如果照片太過糟糕,你可以向臉書通報,說這些照片具「冒犯性」或是違反了臉書政策。
透過以下設定,可以決定那些人有權限在你的動態時報上貼文,以提高隱私。
1.打開臉書的隱私設定頁面。
2.在「動態時報與標籤」欄位點選「編輯設定」。
3.接下會跳出1個視窗,前兩個選項可以設定那些人可以在你的動態時報上發布文章,以及那些人可以看到這些貼文。1011013
槓上臉書 奧地利學生爭隱私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212050010-1.aspx
(中央社維也納4日綜合外電報導)奧地利學生團體計畫控告愛爾蘭主管機關,希望藉此讓社群網站龍頭臉書(Facebook)更妥善保護廣大使用者的隱私。
提倡隱私權的「歐洲對抗臉書」(europe-v-facebook)團體今天表示,計畫前往法院,控告愛爾蘭資訊主管機關做出的決定。臉書的國際總部設在愛爾蘭。
這個團體1年多來一直致力於遊說臉書,要求加強保護使用者的資訊。
臉書今天也要求10億會員對臉書的隱私權和其他政策變動投票,不過這可能也是臉書最後一次舉辦具約束力的公投。
臉書計劃中的管理使用者個資變革,再度引發隱私倡議者抨擊。臉書說,如果有超過30%會員,也就是3億使用者投票,這份調查才具約束力。
臉書11月公布的變革可能讓投票機制告終,並允許臉書新收購的照片分享服務業者Instagram共享使用者資料。
隱私權倡議團體指出,這些變革還會讓廣告商和其他人士更能寄發臉書訊息,限縮使用者控制自己頁面的能力。
投資人向臉書施壓,要求臉書自廣大用戶群中獲取更多收益,不過臉書也因為儲存及分享私人資訊而受到批評。
臉書是最新一個受到檢討的網路巨擘,歐洲聯盟(EU)先前就曾請網路搜尋引擎谷歌(Google)就整合多項服務於同一帳號中的新隱私政策作調整。
「歐洲對抗臉書」成功讓臉書做出一些讓步,像是暫停歐洲的臉部辨識功能。
不過這個團體今天表示,臉書所做的改變不夠多,此外,愛爾蘭資訊保護專員(Irish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er)的回應也讓他們感到失望。愛爾蘭資訊保護專員在「歐洲對抗臉書」多次投訴後,展開審查。(譯者:中央社林亭儀)1011204
(中央社維也納4日綜合外電報導)奧地利學生團體計畫控告愛爾蘭主管機關,希望藉此讓社群網站龍頭臉書(Facebook)更妥善保護廣大使用者的隱私。
提倡隱私權的「歐洲對抗臉書」(europe-v-facebook)團體今天表示,計畫前往法院,控告愛爾蘭資訊主管機關做出的決定。臉書的國際總部設在愛爾蘭。
這個團體1年多來一直致力於遊說臉書,要求加強保護使用者的資訊。
臉書今天也要求10億會員對臉書的隱私權和其他政策變動投票,不過這可能也是臉書最後一次舉辦具約束力的公投。
臉書計劃中的管理使用者個資變革,再度引發隱私倡議者抨擊。臉書說,如果有超過30%會員,也就是3億使用者投票,這份調查才具約束力。
臉書11月公布的變革可能讓投票機制告終,並允許臉書新收購的照片分享服務業者Instagram共享使用者資料。
隱私權倡議團體指出,這些變革還會讓廣告商和其他人士更能寄發臉書訊息,限縮使用者控制自己頁面的能力。
投資人向臉書施壓,要求臉書自廣大用戶群中獲取更多收益,不過臉書也因為儲存及分享私人資訊而受到批評。
臉書是最新一個受到檢討的網路巨擘,歐洲聯盟(EU)先前就曾請網路搜尋引擎谷歌(Google)就整合多項服務於同一帳號中的新隱私政策作調整。
「歐洲對抗臉書」成功讓臉書做出一些讓步,像是暫停歐洲的臉部辨識功能。
不過這個團體今天表示,臉書所做的改變不夠多,此外,愛爾蘭資訊保護專員(Irish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er)的回應也讓他們感到失望。愛爾蘭資訊保護專員在「歐洲對抗臉書」多次投訴後,展開審查。(譯者:中央社林亭儀)1011204
Facebook打算終止隱私權政策投票機制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classification/web/2012/11/23/44004/
社群網路龍頭Facebook日前發送電子郵件通告所有用戶,表示他們將調整過去用戶參與隱私權政策修訂的措施,以促進更優質的意見回饋。
自2009年來,這套公投機制對任何潛在政策修訂提議,如果累計超過7,000位用戶覆議即可成立。
然而,當Facebook突破10億用戶後,要達到7,000覆議門檻變得相對容易。但最終條件變成需要超過全球三成用戶參與後,隨著用戶數成長,政策修訂也愈來愈難達成。
Facebook提議更新規範公司如何蒐集與使用用戶資料的「數據使用政策(Data Use Policy)」,以及解釋服務使用條款的權利與責任聲明(Statement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SRR)兩份文件。該公司的發言、公共政策暨行銷副總裁Elliot Schrage在部落格中表示,終止公投機制可以增進意見回饋參與度也更具意義。
Schrage解釋:「我們將持續對數據使用政策和SSR的重大變動發佈公告,並提供一週審閱和評論時間。一如往常,在採取任何變動之前,我們都會審慎評估用戶的意見回饋,未來也將提供包括電子郵件在內的額外通告機制。在接下來幾週,我們將推出新方式來回應各位對Facebook的問題和意見」。
更新後的數據使用政策提供更多關於Facebook對其產品執行和反應改變的描述,其中包括取代原本「誰可以傳送給你Facebook訊息」設定的Facebook Messages管理工具,以新的過濾機制管理收到的訊息,並改變他們參考即時個人化這些現有產品的方式。
其他的變動還包括提醒用戶可能在Facebook上曝光的資訊。舉例來說,當某位用戶從他的動態時報上隱藏某些訊息後,這些訊息仍可能在諸如新聞饋送、其他用戶的動態時報,或是搜尋結果等其他地方被看見。
最後,Facebook將提供使用者管理動態時報的技巧。像是使用者可以在動態時報上使用小工具,或是檢視活動記錄來刪除自己過去的發文,甚至要求對方移除將你標記其中的發文。
資料來源:eWeek
工信部出報告:未發現360瀏覽器擅自上傳下載數據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11/26/c_124001467.htm
360相關負責人指出,只有未經用戶許可對用戶數據進行上傳,才可能涉及侵犯用戶隱私
近期以來,有關360瀏覽器的安全問題成為熱議的焦點,在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工信部將介入調查後,業界進入等待權威聲音的相對平靜期。
日前,工信部下屬的中國軟件評測中心發布了《360安全瀏覽器技術驗證報告》,該中心是專門從事信息技術安全測試和風險評估的權威職能機構。驗證報告對“360安全瀏覽器”軟件的“登陸管家”、“安全卸載”和“雲查詢”的功能在五種不同配置的模擬測試環境中進行了技術驗證。
未擅自上傳及下載用戶數據
驗證報告指出:在技術驗證過程中,本地生成的數據庫文件和上傳到服務器的數據庫文件都是經過加密的,並且數據庫文件中的字段也進行了加密。在三種狀態下未發現登錄管家插件與服務器進行了未經用戶許可的數據上傳和下載,而且在用戶知情的情況下才會打開雲備份功能,上傳的內容包含開啟雲備份狀態的數據請求。
通過報告可以看出,360瀏覽器並不存在未經用戶許可上傳數據的行為,並且所有上傳的數據都經過加密,可以確保用戶數據安全。
360相關負責人表示,“現在是雲計算時代,要想獲得個性化、便捷的網際網路服務,網際網路和服務器之間必須要有數據交互。只有未經用戶許可對用戶數據進行上傳,才可能涉及到侵犯用戶隱私。權威測評機構的報告,證明360瀏覽器在數據處理上是安全的,不存在侵犯用戶隱私的行為”。
360欲進一步自證清白
盡管有了中國軟件評測中心的“清白”證明,但是習慣于“顛覆”的360顯然還不止于此。
日前,360瀏覽器宣布,推出“禁止跟蹤”(DNT,Do Not Track)功能,通過該功能,用戶能夠檢測到跨站跟蹤、Cookies跟蹤等行為。
所謂跨站跟蹤是指某網站嵌入了第三方網站的跟蹤代碼,當用戶打開這個網站時,這段嵌入的代碼會向第三方網站發送信息跟蹤用戶的上網行為。由此,第三方網站可以實現針對用戶的內容定制、精準廣告投放等。
所謂Cookies則是當用戶瀏覽網站時,網站在用戶電腦中植入的一個文本文件,記錄用戶ID、密碼、瀏覽過的網頁、停留的時間等信息。植入Cookies後,當用戶再次訪問該網站時,網站通過讀取Cookies得知用戶的相關信息後,可以在頁面顯示定制的歡迎標語,或者讓用戶不用輸入ID、密碼就直接登錄等,賬號丟失、登錄串號等多與cookie有關。
“禁止跟蹤”是W3C(國際網際網路聯盟)在10月2日最新提出的網絡隱私保護標準,微軟和歐盟已相繼宣布支持該標準,微軟最新版本的IE10已經推出DNT。繼此,360瀏覽器成為全球第二家支持DNT功能的瀏覽器,而谷歌也宣布將于今年年底支持該標準。據悉,360瀏覽器的最新版本已經加入了DNT功能,用戶可以全面查看360瀏覽器以及通過360瀏覽器所訪問的網站的數據流,包括哪些網站使用了跨站跟蹤和Cookies跟蹤,且用戶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願意被網站跟蹤。
由于DNT功能,使得用戶可以自主選擇禁止被網站跟蹤,對于目前盛行的網際網路精準廣告而言無異于釜底抽薪,因此草案一發布,便引發廣告界的強烈反對。
360董事長周鴻祎指出,“為了幫助廣告主實現精準營銷,目前大量網站普遍採用跨站跟蹤和Cookies跟蹤等手段收集用戶上網行為數據,通過分析用戶上網習慣來實現廣告的精準投放。但是,過度搜集此類數據涉及侵犯用戶網絡隱私”。
過往資料顯示,360誕生後,已經兩度破壞了行業潛規則,幾乎砸了整個行業的飯碗。一是360安全衛士推出後,導致整個“流氓軟件產業”徹底崩盤,二是360免費殺毒推出後,成為殺毒軟件業的千夫所指。“現在是黑道、白道都恨我。”周鴻祎坦承。
“現在360是第三次砸某個行業的晚飯了,這次是網絡廣告業,現在是正在進行中。” 360總經理齊向東對《證券日報》表示。
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
臉書可能洩漏軍機
美國空軍警告:臉書可能洩漏軍機
【台灣醒報記者蔡沛琪綜合報導】社群網站常引發隱私權爭議,使用者可要當心。美國空軍警告,部隊使用臉書或其他的社群網站可能會無意向敵人透露自己的方位,危害安全。
目前美軍在阿富汗有95000人,在伊拉克有50000人。 美國空軍發佈警告表示,使用者使用社群網站時若粗心大意,洩漏方位,可能會破壞作業系統安全和隱私。空軍軍方在內部網站張貼警告,也向司令官示警,擔心新科技可能會洩漏使用者精確的地理方位。美國陸軍也會向部隊發出類似警告。 空軍官員擔憂部隊使用黑苺機等其他具有GPS定位系統的設備,還擔心像臉書的網站提供的定位功能,會洩漏使用者的方位。 在大多數的社群網站上,使用者可以調整隱私設定,避免洩漏所處方位,讓自己不會無所遁形。但臉書經常引發出隱私權爭議。該網站曾更改設定,除非使用者特別設定,否則使用者的個人檔案將向任何人開放。 |
隱私侵犯
遊戲誘供門號
最近有不少歹徒在網路線上遊戲誆稱朋友,或以遊戲同好招攬被害民眾,以免費提供虛擬貨幣、外掛升級增加點數,不用付月費或較低價格買到遊戲點數等理由,誘騙民眾提供手機門號、身分證字號及小額付費認證密碼,詐騙金額1000元以下錢財,警方呼籲民眾小心,勿上當受騙。
警方調查表示,進行「手機認證小額付費」操作的被害人,因誤信歹徒為友人,或不知手機電話有小額付費功能,聽信操作,隨後收到付費簡訊或帳單,發現受騙上當已來不及阻止。
市警五分局發現,暑假期間類似報案案件增加,歹徒以網路遊戲玩家為主要詐騙對象。
例如有一名國中生,在家中上網玩網路遊戲「唯舞獨尊」,歹徒假冒被害人的朋友,透過遊戲對話窗謊稱,可幫被害人購買遊戲裝備,被害人誤信提供手機門號及小額付費認證密碼,隨後收到簡訊帳單通知,發現被使用3筆小額付費各1千元,才知道受騙。
分局長連金河說,「小額付費」就是每次消費的金額多在1000元以下額度,例如線上遊戲公司遊戲點數,金額從50、150到300元不等。不少網路遊戲公司或購物網站,也與電信業者或固網合作,利用消費者附掛的電信門號進行列帳,用戶可憑電信門號購買商品或服務,由電信業者代付款項,當月再列入電信帳單中向用戶收費。
網路遊戲玩家切勿因貪小便宜、輕信網友,而隨意提供手機門號、身分證字號或小額付費認證密碼,以免遭歹徒利用「小額付費」機制詐騙,得不償失。
資料保護-港史最大個資弊案
香港八達通承認,公司在2006年到2010年這4年半內,販售197萬名的客戶資料,獲利4400萬港幣,約台幣1億8200萬元,這筆收入就佔了八達通總收益的31%,堪稱香港有史以來最大宗的個資販售事件。
7月初才強調,不會向第三者出售客戶資料的香港智能卡系統八達通公司,首度公開承認販售客戶個人資料給保險公司和市調公司等6家公司賺取暴利。
八達通行政總裁陳碧鏵表示,「在過去4年半裡,我們總共提供了197萬名客人的資料給參與的公司,而每一個公司平均聯絡客戶1.7次,八達通獎賞和八達通廣聯兩家公司在這段期間收益4400萬(港幣)。」
八達通不僅販售個人資料還兼賣保險產品,八達通因領有保險代理牌照,可利用公司收集資料,再聯合保險公司作推廣和銷售的工作,從中賺取保險佣金,引起香港政府格外重視。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首次引用個人資料條例,召開自成立以來的第一場聆訊,私隱專員吳斌指出,「希望透過我們的關注,透過金管局立法會的關注和通過大眾和傳媒的關注,讓八達通不只根據法律最低的要求做事。」
八達通使用方便,用途廣泛,香港人幾乎人手一張,八達通公司可以說是擁有全香港私人資料最多的公司,對客戶造成的困擾和損失難以估算。(新聞來源:年代新聞記者周佩萱、鄭凱中)
7月初才強調,不會向第三者出售客戶資料的香港智能卡系統八達通公司,首度公開承認販售客戶個人資料給保險公司和市調公司等6家公司賺取暴利。
八達通行政總裁陳碧鏵表示,「在過去4年半裡,我們總共提供了197萬名客人的資料給參與的公司,而每一個公司平均聯絡客戶1.7次,八達通獎賞和八達通廣聯兩家公司在這段期間收益4400萬(港幣)。」
八達通不僅販售個人資料還兼賣保險產品,八達通因領有保險代理牌照,可利用公司收集資料,再聯合保險公司作推廣和銷售的工作,從中賺取保險佣金,引起香港政府格外重視。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首次引用個人資料條例,召開自成立以來的第一場聆訊,私隱專員吳斌指出,「希望透過我們的關注,透過金管局立法會的關注和通過大眾和傳媒的關注,讓八達通不只根據法律最低的要求做事。」
八達通使用方便,用途廣泛,香港人幾乎人手一張,八達通公司可以說是擁有全香港私人資料最多的公司,對客戶造成的困擾和損失難以估算。(新聞來源:年代新聞記者周佩萱、鄭凱中)
銀行個資外洩
滙豐控股公司(HSBC)旗下瑞士私人銀行分行的帳戶資料遭離職員工竊取,可能影響多達2.4 萬名客戶。滙豐表示,其瑞士私人銀行的離職員工法契亞尼(Herve Falciani),在2006年底至2007年初竊取這些客戶資料。這些客戶來自全球各地,包括1.5萬名2006年10月前開設瑞士帳戶的客戶,和已關閉的9,000 個帳戶。這意味部分客戶的資料可能落入母國稅務機關手中,並面對逃漏稅追查,滙豐可能因此流失大量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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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進步神速!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臉書使用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讚不讚?
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按讚挨告
【黃哲民╱新北報導】在臉書(facebook)按「讚」竟挨告!二十歲女子許菀容看完網友朱志強在臉書暗諷老闆胡晶南的文章後,隨手按「讚」,事後竟被胡男提告誹謗。但檢方認定,按「讚」已成許多臉書使用者的習慣與本能,有時作用僅類似於「閱」,且許女未留言呼應,昨將她不起訴。
「誰還敢玩臉書」
檢方查出,胡晶南是專賣潮T的「夠壞堂」前負責人,朱志強因高雄豪雨成災,住家距上班的服飾店太遠,打電話向胡晶南請假被拒,以暱稱「Tomato Ju」在個人臉書塗鴉牆貼文「長年住在市區的人怎麼會瞭解淹水的痛苦,他對淹水的認知應該僅限於游泳池吧」,暗諷老闆不體恤員工,許女等十多名網友分別按讚或留言相挺,結果全部被告加重誹謗。
全案目前仍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因家住新北市,被移轉板橋地檢署偵辦,她供稱不識胡男,和朱男也不熟,不清楚兩人糾紛細節,也忘記當初為何按「讚」,並曾向《蘋果》投訴:「真倒楣,以後誰敢玩臉書?」
全案目前仍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因家住新北市,被移轉板橋地檢署偵辦,她供稱不識胡男,和朱男也不熟,不清楚兩人糾紛細節,也忘記當初為何按「讚」,並曾向《蘋果》投訴:「真倒楣,以後誰敢玩臉書?」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223/33908437
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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